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82號聲請人 劉懿鈴 代理人 廖佳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劉懿鈴│國泰世華商業│108年6月│67,456元│LA0000000││││銀行新店分行│10日│││└──┴───┴──────┴────┴─────┴─────┘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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