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79號聲請人明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7年度除字第7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日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民權分行│96年8月30日│3,150元│AY0000000││││司 王世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