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5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5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