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682號聲請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Resorts
Macau)SA
33,9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
u非訟代理人 黃日燦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