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逸銘 債務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妙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05月11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下同)90萬元借款,期間3年零利率無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金,並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105年12月11日後即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貸款約定書所載;若為零利率貸款者,依法定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一條),並以債務人林妙蓮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壹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㈡、故依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債務人等顯已喪失期限利益,故債務人等除先前已償還之部份本金外,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連帶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合計425,
000元整及其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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