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許柏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柏豐於民國97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799,316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99年3月20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607,59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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