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吳陳秀桃 被告 陳肇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下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查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214萬6,732元(計算式:8256.6
6×520×1/2=0000000.6,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