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何慧淨
何慧捷 斐式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
戴國石 律師被告 吳廷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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