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1號聲請人 林海晏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忠錦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阿田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台中市○○區○○路○○○○巷○○號」,此有聲明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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