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蔡爾賢 邀同 蔡榮寬 及相對人為連
帶保證人,向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訂
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言明按期繳納價金,嗣奇異公司於民
國96年8月2日,將上開受讓債權指定讓與聲請人,聲請人
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
經以信函通知相對人,竟因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對於相對人送達遭退件之信封,其
送達地址為台北縣○○鎮○○路○○○巷○○號2樓,惟依戶籍謄
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所示,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均在台北
縣○○鎮○○路○○○巷○○○號,與前開送達地址不同,聲請人
既尚未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則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
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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