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64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欠繳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