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璽聰
曾家銘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110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貳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之記載更正為「貳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一、二、三之㈤「24,981元」之記載,均更正為「24,971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貳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一、二、三之㈤「24,981元」之記載,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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