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53號
原告 卓慧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強 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關於命原告補正該裁定理由欄第一項所示事項暨該裁定附表全部內容均撤銷。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遺產經查為停車位,其價值與一般地下
建物不同,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下稱前開
裁定),關於命原告補正前開裁定理由欄第一項所示事項暨
前開裁定附表全部內容,尚非適宜,故由本院撤銷前開裁定
上開部分,並重新審酌及計算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用如附表
所示。
二、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6,125元(附表編
號1所示停車位之價額,暫以原告主張之價值為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