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9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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