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75號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否認子女訴訟,是原告應預繳本件裁判費3000元,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96年1月
3日送達原告之同居人,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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