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本人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刑保字第96000495號)。
二、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