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30號
即反訴被告  林宜蓉
即反訴原告  汪義雄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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