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30號
即反訴被告 林宜蓉
即反訴原告 汪義雄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佩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30號
即反訴被告 林宜蓉
即反訴原告 汪義雄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