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速偵字第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
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