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8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895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
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兩造間有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
,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重簡字第180號民事卷宗可
考。核諸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
他法院,聲請人以其住所地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
3樓,請求將本件移轉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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