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2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22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