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麗禎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3月
2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零陸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7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5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柒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9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單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表
、誠意理債專案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綜合約
定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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