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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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債權人彰化縣芬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豐樑 代理人 邱健瑋 債務人 黃柏誠
一、債務人黃柏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經查,債務人 張勻綺 已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死亡,有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新臺幣)│(起算日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日止按附表二之│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利率計算)│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彰化縣芬園鄉農會信用部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125,000元│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677│2.945│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568│2.825│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部分。│└───────┴────────┴─────────────────┘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