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國字第2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因98年度審國字第25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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