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7號上訴人 蔡東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蕭惟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