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 陳耀問 (即 陳洪 花枝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健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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