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張秀珍
王朝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民國)│(民國)│(新臺幣)│├──┼───────┼──────┼─────┼──────┤│001│ 陳家煌 、 黃萬益 │82年3月16日│85年6月3日│1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