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宏璋 代理人 莊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永迦實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2年4月30日│99,487元│AF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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