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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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271號債權人 楊世平
之2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辜健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請求,惟查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金屋時尚會館有限公司,債務人辜健瑋僅係基於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如欲對辜健瑋本人請求,請另依其他法律關係主張(例如:借貸)並更改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