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10號聲請人 侯復龍 代理人 林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人俊┌─────────────────────────────────┐│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