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生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所載「100年4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9月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所載犯罪時間「100年4月26日」係為「100年9月6日」之誤載,顯為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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