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75號聲請人沛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英民 代理人 董文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2年8月31日│2,368,689元│CD0000000│││ 司王薇薇 │中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