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玉燕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慧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第3項另請求被上訴人將本院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全文登報以回復其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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