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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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3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務人李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金額以壹仟柒佰玖拾叁元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