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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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59號債權人 邱秀芹 即鴻盛汽車材料行債務人 翁品洋 (原名 翁成翰 )債務人 翁佩綺
一、㈠債務人翁品洋(原名翁成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邱秀芹給付新台幣(下同)1,2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翁佩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邱秀芹即鴻盛汽車材料行給付11,9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翁品洋(原名翁成翰)與債務人翁佩綺應分別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25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