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黃清雲
蕭淑月 黃信嘉 江雅慧 溫彩秀 被告宜誠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宜誠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社區)於民國100年6月26日第六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案決議無效」,觀之原告起訴主張該會議第一案決議係以外賣車位為對象,遽將每月停車位管理費用數額自新臺幣(下同)200元提高至1,000元,該案決議構成權利濫用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等情,堪認上開決議事項內容均涉財產權,惟財產權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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