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貞指定辯護人陳芬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3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東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