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東交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東交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東交簡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二)更正為: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酒測觀察紀錄表1紙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表明願受科刑及檢察官求刑之範圍而為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附記: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