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8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4年7月15日│53,525元│AU0000000││││行│北分行│││││├──┼─────────┼─────────┼───────────┼─────────┼────────┼──┤│002│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4年8月1日│78,940元│AU0000000││││行│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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