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簡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簡再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即被告朱育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109年度簡字第3345號確定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9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開始再審。
本院一O九年度簡字第三三四五號確定判決朱育賢犯修正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科處之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停止執行。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受判決人即被告朱育賢(下稱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8日2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自立路口時,為警查獲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成分之果汁殘渣袋
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檢驗後,該毒品殘渣袋呈第二級毒品Pentyl
one陽性反應,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942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應予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345號判決判處被告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30日,業於110年1月12日判決確定,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然因高醫對於第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檢驗結果有誤判之情事,於近日經媒體披露後,高雄地檢署將本件扣案之殘渣袋改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驗得該殘渣袋成分為Mephedrone(甲基甲基卡西酮)、Eutylone(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Methylethcathinone(甲基乙基卡西酮)乙情,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1月20日法醫毒字第11000093810號函暨毒物化學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堪認本案有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請為開始再審之裁定,更為審判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109年6月28日2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自立路口,為警查獲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成分之果汁殘渣袋1包,經送高醫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檢驗後,該毒品殘渣袋呈第二級毒品Pentylone陽性反應,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
9年度毒偵字第19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
9年度簡字第3345號判決判處被告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30日,業於110年1月12日判決確定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嗣上開毒品殘渣袋,經另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驗得該殘渣袋內含之成分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Eutyl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Methylethcathinone(4-MEC)(4-甲基乙基卡西酮),而不含第二級毒品Pentyl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等節,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
1月20日法醫毒字第11000093810號函暨毒物化學鑑定書
1份在卷可參,足證被告所持有之殘渣袋不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僅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無訛,堪認上開證據顯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之結果,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為有理由,應由本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併依同法第435條第2項,裁定本確定判決所處被告之罪刑停止執行。又本件被告顯有受無罪判決之可能已明,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之規定,無通知聲請人即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及被告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