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瀞心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