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單啓鳴選任辯護人陳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單啓鳴與告訴人 王國政 均為鎖行業者。緣雙方於民國110年6月20日17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區復興路259巷產業道路附近,就張貼行銷廣告之事發生糾紛,告訴人(所涉傷害罪嫌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出拳毆打被告,被告因而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胸部等部位,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前胸壁挫傷、左性前臂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告訴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
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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