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偉福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6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偉福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然被告於110年11月15日偵詢時供述:「(是否坦承涉嫌傷害?)坦承」等語明確【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67號卷第72頁】,亦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111年5月4日準備程序時陳述:「本件事證明確,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與證人即告訴人 簡瑞瑤 於110年9月10日警詢、110年11月10日偵詢、111年1月11日偵訊時之指證述情節亦大致吻合【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67號卷第11至13頁、第61至64頁、第77至78頁、第107頁】,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害人傷勢、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簡瑞瑤)、基隆市政府110年10月27日基府社工貳字第1100251063號函及其附件:家庭暴力高危機案件列管暨執行概況表、簡瑞瑤提供與被告LINE群組對話內容擷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42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詠欣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簡瑞瑤)、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檢查照片等在卷可徵【見同上偵字第6667號卷第15至19頁、第21至25頁、第45至56頁、第65頁、第79至83頁、第93頁、第95至97頁、第101頁】。綜上,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