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353號聲請人 郭惠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惠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5紙。㈡確認民國100年6月16日以後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計算之利率及其迄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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