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楊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靜華於92年10月30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82,900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梨香※103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楊靜華│自民國95年9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1,424元││10日起│││├──┼────┼─────┼───────┼──────┼────────┤│2│新臺幣│楊靜華│自民國103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6,768元││月28日起│││├──┼────┼─────┼───────┼──────┼────────┤│3│新臺幣│楊靜華│自民國103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9│││78,091元││月2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