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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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代理人 張素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邱乙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