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盛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克承 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及(一)其中之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二)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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