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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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上訴人即被告全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岱翰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02年4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0頁),扣除2日之在途期間,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02年5月22日已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2年5月27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詳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戳所示),核已逾前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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