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陳文彥 被告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極水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極水股份有限
公司及潘茂生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茂生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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