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1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光宏
陳臆如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洪宇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三、第4行所載「茲據」後應增補「被告2人當庭向告訴人鞠躬道歉並賠償告訴人損害,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三、第4行所載「茲據」後漏繕「被告2人當庭向告訴人鞠躬道歉並賠償告訴人損害,經」等文字,而該等文字之漏繕,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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