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3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3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387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港花都有限公司陳文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南港花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釋明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